商标绝对理由驳回解析

什么是绝对理由驳回

商标绝对理由驳回是指商标本身存在不可注册的缺陷,与是否有在先权利无关。即使没有他人提出异议或存在在先商标,商标局也会依职权主动驳回。

常见的绝对理由驳回情形

违反禁用条款

《商标法》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,包括:

  • 同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
  •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、旗帜等相同或近似的
  • 同红十字、红新月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近似的
  •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
  • 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
  •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

缺乏显著性

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了缺乏显著性的情形:

  •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
  •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
  •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

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

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,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这意味着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,如果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,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,可以获准注册。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。